【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南陵县关于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我局草拟了《南陵县关于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诚挚诚挚邀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就《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含修改依据)请发送至县水务局办公室,请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3月20日。
联系人:潘熠凡,电话:6823540,传真:6823370,邮寄地址:南陵县籍山大道市民服务中心5046室,邮编:241300。
南陵县水务局
2021年2月20日
南陵县关于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全面加强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
管理法定职责,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监管。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强化事前事
中事后监管力度,推进水土保持全过程监管。联合协同监管。坚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部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推进部门联合协同监管。
三、加强事前监管
生产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务部门审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县
水务局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经济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在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实行承诺
制管理,简化审批程序,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一)征占地面积在 5 公顷以上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 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县
水务部门或者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技术评审。
(二)征占地面积在 0.5 公顷以上 5 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 千立方米以上 5 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选取安徽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至少 1 名专家签署同意意见,县水务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三)征占地面积在 0.5 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 千立方米的项目,无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
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加强事中监管
(一)强化监督检查。县水务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配合,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跟踪检查,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核查。
(二)强化施工管理。项目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工程管理体系,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
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1.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对征占地面积在 20 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20 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主体工
程开展监理工作的单位应配备水土保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 200 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20 万立方米
以上的项目,由具备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2.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
造成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向县水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和总结报告。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部和
官网公开季度监测结果。
五、加强事后监管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一)严格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编制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成立验收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验
收鉴定书和明确验收结论。编制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组中需至少有一名省水利厅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并
签署意见。并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验收材料,公示期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二)落实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 3 个月内,向县水务部门报备水土
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三)加强水土保持信用监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行信用监管制度,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方
案编制等相关单位实行“两单”(即“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
单”)信用监管措施。
六、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一)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生产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方案)审批时协助履
行告知义务,并将批复抄送县水务部门。县住建、交通、经信、农业农村、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以及开发区管委会
将行业和园区生产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情况及时函告县水务部门。县水务部门牵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单位
落实专人负责,每月互通生产建设项目信息。
(二)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工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积极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做好入驻企业水土保持承诺书签订
并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兑现承诺,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
部门协助县水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检查督查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