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陵县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1-03 09:08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福建泉州“3.7”、湖南长沙“4.29”等房屋倒塌事故多发频发,房屋安全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房屋安全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住建部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快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危险房屋整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提出:“全面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危险房屋整治工作”等具体要求。为提高安全管理效能,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具体政策问题,最大限度地遏制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县住建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

二、起草依据

我县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和《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芜政办〔2021〕4号)、参照《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启动《南陵县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并于2023年12月完成初稿;

2024年1月3日征集各镇和有关部门意见,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南陵县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四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原则;

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教育引导;

第九条,明确了县住建局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并承担鉴定费用;

第十二条,明确了房屋安全排查、低收入家庭和因不可抗力损坏的住宅危险性鉴定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在报告中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明确了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危险房屋的几种处置方式,维修加固、产权收储、等价置换、整体搬迁;

第十七条,鼓励县城区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行自主更新。

第十八条,明确了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承担,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明确了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房屋治理救助制度;

第十九条,明确了危险住房处置期间,做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明确了县住建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以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相关部门应当限制危险房屋的转让、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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