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号)精神,根据《安徽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皖农机函[2023]144号、《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参照《2024年南陵县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将申报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县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资金245万元,第一批验收合格8家建设主体共补助资金1108803.75元,经县农业农村局党委研究同意,结余资金1341196.25元,现面向全县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申报。
二、申报主体
我县范围内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育秧中心、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且年育秧服务水稻大田面积不小于200亩。
三、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
对新建和改扩建的给予支持。支持的建设内容如下:
1. 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2. 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3. 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设备)等专用设施;如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播种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4. 服务大田面积: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的分档指标,落实水稻大田机插(抛)服务面积。
四、补助程序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和“先验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实施补助,具体程序如下:
1. 主体申报。实施集中育秧的建设主体自主向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申报建设需求并备案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银行账号等复印件。
2. 申请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主体申请情况进行核验,并告知实施主体补贴政策、建设标准、验收条件等,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3. 验收申请。实施主体在完成设施设备建设后要及时申请验收(见附件2),验收时要提供完整真实的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一是新建水稻育秧设施设备销售发票及付款的银行流水凭证。发票上注明实施主体的姓名、身份证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等。二是集中育秧照片、服务大田机插协议合同等、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前中后照片等。
4. 审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验,重点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成审核后要出具核验意见,并同时在乡级政府、村民委员会信息公开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或分批次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 补助兑付。一是补助标准。应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公示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符合补助的主体明细,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后要按规定程序尽快为实施主体办理补助。二是兑付顺序。以验收时间确定补贴兑付顺序,先验先补,用完为止。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等拨付。
五、其它有关要求
1、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接受项目申请,至本专项资金用完为止。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附件1、附件2,同时报送电子版。
2、本项目具体受理单位 南陵县农业装备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齐发 联系电话:0553-6815905
QQ邮箱:54374315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