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陵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南政秘〔2018〕114号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陵县城镇土地
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版)、《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订版)、《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等文件要求,经2018年11月15日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应税土地等级,单位税额标准
(一)一等应税土地为每年9元/平方米。
(二)二等应税土地为每年7元/平方米。
(三)三等应税土地为每年5元/平方米。
(四)四等应税土地为每年4元/平方米。
二、等级具体范围划分
(一)一等土地。1.从城西皖南商城秋浦大道开始→向南接春谷南路→接周瑜大道→沿周瑜大道向东→至318国道与205国道立交桥→向北沿205国道→至九连立交桥→向南沿漳河大道至官塘路口→向西沿防洪墙至漳河→沿漳河向北至后港河→沿后港河向西→至后港桥→至茗桂华庭与秋浦大道连接为一个环线,环线内的土地。
2.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含籍山创业园、食品工业园、南陵县金穗农产品加工园)。
3.许镇镇:东至205国道、富民路、经二路,南至纬二路东段、纬三路中段、纬三路北侧河流,西至经五路、中兴路、355省道,北至环许路、新中湖。
(二)二等土地。弋江镇:东至柳佛桥路、青弋路,南至318国道,西至柿坝路、经六路,北至光迪路。
(三)三等土地。1.三里镇:东至318国道、肖冲村东侧规划道路、园五路,南至园六路加油站北侧规划道路、三水路,西至沿河路、振兴路、园二路,北至振兴路、澄桥路。
2.工山镇:东至035县道、花卉市场东侧河流,南至籍山大道南侧河道,西至滁黄高速,北至云谷路。
3.家发镇:东至216省道,南至镇南现状道路、家家乐超市南侧现状道路,西至荣香居大酒店东侧河流、216省道西侧河流,北至074县道。
(四)四等土地。1.何湾镇:东至滨河路东侧河流,南至铜泾路,西至老南丫路,北至官塘路北侧河流。
2.烟墩镇:东至318国道东侧河流、064县道,南至318国道、老庄村北侧规划道路,西至中国海油加油站西侧规划道路,北至318国道北侧规划道路、073县道。
以上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规划区范围,本规划区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环线的沿街用地视门面朝向确定土地等级,门面朝向环线的,确定为该环线内的土地等级(即高一等),适用该等级税额。
三、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划分及相应的单位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四、本次调整相关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南陵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