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7 08:40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督有力、便捷高效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项目单位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包括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售、林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

前款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出租人等主体。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县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指导、协调,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执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县市一体化;

(三)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

(四)管理、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加强对招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负责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信访事项,负责通过电子化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在线投诉受理、转办、督办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违法事项的接收、转办,协助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处理及行政处罚工作;

(六)负责信用评价组织与协调工作,实施联合奖惩;

(七)按照市公管局部署,牵头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

(八)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评价;

(九)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数据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谈判及评标专家等现场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一)财政局(国资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直属国有企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负责直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标方式处理、处置国有资产项目监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水务局负责各类水利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局负责各类交通、水运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数据资源管理局指导采购人做好信息化项目采购文件参数的设置,配合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做好信息化项目的质疑投诉调查处理工作,财政局可根据其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处罚;

(六)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非财政资金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七)非政府直属国有企业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以及资产处置、处理活动监督由招标人负责;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林权和矿业权项目交易监督管理;

(九)农业农村局负责集体产权交易指导、监督管理(含通过招标、竞拍方式处理处置集体资产等);

(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非财政资金采购货物服务监督,由其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单位为监督单位。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交易项目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十一)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内控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对于以上职责分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对于以上监管单位无行政处罚权的,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的,应当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处理。对于进场交易的项目,未落实监管部门的,不得进场交易。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规定应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履行交易项目合同管理、验收、信用评价、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受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业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交易目录管理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统一执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实施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依法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依法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项目;

(四)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项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让或租赁项目;

(六)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七)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交易项目;

(八)国有林权交易;

(九)国家、省、市规定其他应当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

积极推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十二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和引导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易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交易前依法办理交易方式确定、交易代理机构选择和招标文件编制等事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交易方式作出认定,并通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应当如实登记项目信息,按照交易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公开发布交易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估而未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根据评标评审项目内容,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或者权属存在异议、未依法确定权属、异议或质疑或投诉处理未结束的,应当中止交易。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

(二)自完成项目登记之日起,因项目单位原因三个月内不进行交易,经催告后超过五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应当依法及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法应当公开的合同信息,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存档和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质疑。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投诉。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按规定公告投诉处理结果。投诉处理事项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罚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陵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南政〔20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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