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监管 部门 |
监管事项 | 对应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 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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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类型 | 监管形式 | 监管方式 | |||||||||
1 | 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第一类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1.制定检查计划; 2.选定民爆生产企业作为检查对象; 3.对监管对象销售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4.为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向检查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3.发现问题依法流转行政处罚。 |
县级 |
2 | 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生产许可 | 第一类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设计文件,报送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采矿方法和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第三十四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资源综合利用、质量标准化建设,依法对企业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法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 |
1.制定检查计划; 2.选定非煤矿山企业作为检查对象; 3.对监管对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4.为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向检查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3.发现问题依法流转行政处罚。 |
县级 |
3 | 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生产许可 | 第一类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非煤矿山项目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资源综合利用、质量标准化建设,依法对企业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法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1.制定检查计划; 2.选定非煤矿山企业作为检查对象; 3.对监管对象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4.为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向检查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3.发现问题依法流转行政处罚。 |
县级 |
4 | 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生产许可 | 第一类 |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第三十四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资源综合利用、质量标准化建设,依法对企业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法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1.制定检查计划; 2.选定非煤矿山企业作为检查对象; 3.对监管对象生产能力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4.为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向检查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3.发现问题依法流转行政处罚。 |
县级 |
5 | 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生产许可 | 第一类 | 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收尘、防尘措施: (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 (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 (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 (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 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第三十四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资源综合利用、质量标准化建设,依法对企业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法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1.制定检查计划; 2.选定非煤矿山企业作为检查对象; 3.对监管对象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4.为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向检查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3.发现问题依法流转行政处罚。 |
县级 |
6 | 经信局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监管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经营 | 第一类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无 | 无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1.制定监管计划; 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3.对被检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 4.告知当事人检查结果; 5.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县级 |
7 | 经信局 | 建设工程 | 散装水泥的使用 | 第一类 | 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现场 | 无 | 无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意混凝土和砂浆。 | 1.制定监管计划; 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3.对被检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 4.告知当事人检查结果; 5.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县级 |
8 | 经信局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 | 散装水泥的使用 | 第一类 | 对混凝土、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生产企业 | 无 | 无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建)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1.制定监管计划; 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3.对被检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 4.告知当事人检查结果; 5.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县级 |
9 | 经信局 | 建设工程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 | 第一类 | 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现场 | 无 | 无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砂浆。 | 1.制定监管计划; 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3.对被检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 4.告知当事人检查结果; 5.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县级 |
10 | 经信局 | 建设工程 |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空心粘土砖 | 第一类 | 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现场 | 无 | 无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本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修缮列入历史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那么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空心粘土砖。 | 1.制定监管计划; 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3.对被检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 4.告知当事人检查结果; 5.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