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教育局其他权力分表(2018年版)

发布时间:2019-11-13 17:37信息来源: 南陵县教育局阅读次数: 字体:【  

南陵县教育局其他权力分表 (2018年版)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年检 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第二十条第三项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1.部署环节责任:布置全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检按照年检文件要求报送年检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受理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检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对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检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5.监管环节责任:应当按照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检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核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第7项“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下放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审批机关审核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提供的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材料。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4.备案环节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告知理由)。
    5.监管环节责任: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审核转报 中等职校专业设置调整的核准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应当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中等职校专业设置调整核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中等职业学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中等职业学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提成审核意见。
    4.送达环节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定期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论证程序或条件的。
    4.因审查不严,将不具有相关要求的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监管环节责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监管环节责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