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教育局2021年行政确认权力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21-03-09 15:40信息来源: 南陵县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闻华琴 字体:【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8 行政确认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认定     1. 教育部《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2.《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2010年5月31日教职成〔2010〕7号):“第三条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确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符合要求的给予确认,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对各校学生人数。
    4. 决定环节责任:对各校报送的学生学籍给予明确确认或不予确认。
    5.监管环节责任:及时动态掌握县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流动情况,加强管理,及时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确认的。
    4.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确认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县局办公会议研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
    5.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