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司法局其他权力(2022版)

发布时间:2023-01-03 17:12信息来源: 南陵县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郭雯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或者变更公证机构时予以核定。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核意见。
3.转报环节责任:县司法局向省司法厅转报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
4.通知环节责任:县司法局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设立或变更的书面决定、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县司法局对公证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设立或变更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县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机构设立申请审查、对公证机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级: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

2

其他权力

公证员免职报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1.受理环节责任: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核意见。
3.转报环节责任:县司法局向省司法厅转报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
4.通知环节责任:县司法局通知申请人领取公证员免职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初审转报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6.县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免职审核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公证员免职审核

3

其他权力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法》(主席令76号 2017年颁布)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1.受理环节责任: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核意见。
3.转报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转报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
4.通知环节责任:县司法局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变更、换补发执业证书、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评定考核等次。

4

其他权力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受理环节责任: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正当性进行适当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法律援助机构落实审查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审查的异议申请而不受理的。
2.在审查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不予法律援助异议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