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南山矿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4-26 16:38信息来源: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自规局 字体:【  


林罚决字[2023]第2

被处罚单位名称       安徽南山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340223******************  

法定代表人        龚志宏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2021年,在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炸药将其征收的林地炸开平整,修建成+140M平台,超过批准面积并一直未恢复土方堆到林地上一直未恢复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改变林地用途的位置: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安徽南山矿业有限公司疑似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840平方米(约4.26亩);安徽南山矿业有限公司疑似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中被改变林地的地类皆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商品林地,林种为用材林;经过实地踏查,林地用途已改变,无伐倒木与伐根,伐根无法寻觅;由于现场林地用途已被改变,伐倒木和伐根已全部移走,无法寻觅,且伐区周边林地的林分因子与改变林地用途内的林分因子差异较大,也无法通过调查周边具有相似林分因子推算出林木因子的方法调查。故对本次被砍伐的树种、数量、蓄积无法鉴定;由于本案中改变林地用途的树种、株数以及蓄积无法调查,故本次对改变林地用途的树木价值无法进行鉴定;安徽南山矿业有限公司疑似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中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840平方米(约4.26亩),其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计算:恢复植被、补种树木:2840平方米×12元/平方米=3408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840平方米×8元/平方米=22720元,合计:34080+22720=56800元,本案中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所需费用为568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照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1亩以上不足3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4亩以上不足8亩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个月恢复擅自改变林地地块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1136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徽商银行南陵支行(账号:****************)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林业局

                                            202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