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良盛)
南林罚决字[2023]第4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良盛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2/4/11
身份证号码 34250119********** 工作单位 / 现住址: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三长村太平组2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2月中旬,在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砍伐你购买的位于弋江镇凤洲村小滩组小滩林木。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你滥伐林木的面积为1.34公顷(约20亩);滥伐林木共47株,林木蓄积8.989立方米;被砍伐树木价值共计3386.7元;被砍伐地类为乔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3年5月20日前在弋江镇补种滥伐林木株树3倍的树木,共计141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柒佰柒拾叁元肆角(6773.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徽商银行南陵支行(账号:********************)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林业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