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山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赵代才)

发布时间:2023-10-18 09:24信息来源: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自规局 字体:【  

申请人:赵代才,三里镇山泉村车山组村民。

被申请人: 烟墩银山林场,系烟墩镇人民政府集体林场,法定代表人徐雷,职务,烟墩镇镇长。

第三人: 赵万宝,林木所有权人,住芜湖市镜湖区香格里拉花园55401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位于三里镇山泉村车山组小地名老鼠窝的山场,与烟墩银山林场小地名大一冲北山交界处附图中B块山场存在争议一案,申请人向南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要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物)之间的山场界线划定,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县林业局)依法受理并组织调查核实,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须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位于三里镇山泉村车山组小地名老鼠窝的山场上的树在78年前被烟墩三星村余金舟(原银山林场负责人)砍伐,山场后又被赵万宝承包。申请人现场指界确认申请人户的山场位置(见附图中BC两块山场,面积0.3952公倾),并认为BC两块山场系申请人户山场。提交证据:赵万福(赵代才父亲)南林证字〔2009〕第2314013737号林权证,面积18亩,四至为:东至石板路,南至先华山,西至山沟,北至三星山界,证面积为18亩。

被申请人称:烟墩银山林场,总面积约为326亩,由四块山场组成,大一冲北山山场是其中一块。大一冲北山山场早期树种为板栗,20042月,烟墩镇人民政府将山场发包给烟墩镇三星村村民余金洲,并与其签定《山场承包经营协议》,20061月经烟墩镇人民政府同意,余金洲将山场转包给赵万宝,并签定了《山场转包经营协议》,两承包人陆续大一冲北山山场树种更新为杉木,至2017年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山场界限明显,山场的界址、面积未发生变化。被申请人在山场从事林间管理、采伐等经营活动,也没有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的承包合伙人赵万庆现场指认的大一冲北山山场界址包含AB两块山场(见附图)。证据为:1.南林证字〔2009〕第2316020535号林权证,山场四至界址为,东至三星村林场界线,南至三里镇山泉村山场界线,西至三星村对子坎组山界线,北至三星村对子坎组、古涝组山场界线,山场面积326亩。2.《山场承包经营协议》、《山场转包经营协议》。

被申请人认为大一冲北山山场界址明显,四至准确,不存在争议,B块山场(见附图)属烟墩银山林场。

本机关调查查明事实如下:烟墩银山林场大一冲北山山场,1981年林业三定是烟墩镇三星村对(子)坎组9户农户的自留山依次排列(见附图),最西边是王睦应户自留山,最东边是王睦发户自留山。王睦发户山场(见附图AB山场)四至界址为:东至大一冲底,车山山脊分水,南至大一冲涝心合水,西至兼芳山,北至山脊分水,其自留山东界与三里镇山泉村车山组山场交界,交界的地点位于大一冲底,车山山脊分水,实地确是一个山脊该东界址描述的位置与地形相符。烟墩三星村对(子)坎组村民方云龙,赵万宝合伙人赵万庆现场指认,烟墩银山林场大一冲北山山场的界线东界为小山脊,与王睦发林证NO 0015079号自留山使用证的东至大一冲底,车山山脊分水相吻合。王睦发户林证NO 0015079自留山使用证四至界址准确。

烟墩镇人民政府将烟墩银山林场发包给余金洲,余金洲再转包给赵万宝,林权证四至界址并未发生变化。

另外查明:三里镇山泉村车山组在小地名老鼠窝的山场,分山场时共7户共30人。除申请人外其他5户按人口分得山场面积分别为:徐先华(徐维祥)户5个人口,山场面积0.1640公顷,人均0.0328公顷;徐承光户7个人口,山场面积0.1721公顷,人均0.0246公顷;骆家寿户1个人口,山场面积0.0491公顷,人均0.0491公顷;张春宏户2个人口,山场面积0.0771公顷,人均0.0386公顷;葛文凯户3个人口,山场面积0.1130公顷,人均0.0377公顷;吴老虎户6个人口,山场面积0.1352公顷,人均0.0225公顷。上述6户人24人平均值为0.0296公顷(0.4亩)。

调取的证据:

1. 1981年颁发的自留山使用证,林证NO 0015071- NO 0015079号自留山使用证。

2.赵代才现场指认坐标记录及附图、徐维祥(徐先华户)现场指认坐标记录。

3.赵万福1981年林证NO0009162自留山使用证。

4. 烟墩三星村对(子)坎组山林权所有证NO 0001277号。

5.三里镇山泉村车山组(原座山组)7户自留山使用证,1981年林证NO 0009156- NO 0009162号。

6.烟墩镇银山林场赵万庆、三星村对坎子组方云龙谈话笔录、现场指认坐标记录和图。

7. 2017年(银山林场)赵万宝采伐许可证。

8.大一冲北山2013年、2014年、2017年、2022年卫星影像图(局部)。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供的南林证字〔2009〕第2314013737号林权证北至三星山界位置不具体,申请人现场指认的三星山界与证地形不符,超出实际范围,南林证字〔2009〕第2314013737号林权证面积18亩,与林证NO0009162自留山使用证证面积不一致。烟墩镇三星村对(子)坎组村民王睦发户林证NO 0015079自留山使用证四至界址描述与地形相符,位置具体准确,且与烟墩银山林场南林证字〔2009〕第2316020535号林权证的大一冲北山山场四至相吻合。申请人认为附图中B块山场存在争议无证据支撑。

烟墩银山林场大一冲北山山场,原树种为板栗,在20042月由烟墩三星村余金洲承包、20061月余金洲再转包给赵万宝,两承包人陆续将原板栗林改造为杉木林,至2017年赵万宝砍伐该杉木止,对比2013201420172022年度的影像图,烟墩银山林场大一冲北山山场林木排列整齐,砍伐前后山场界址无明显变化,而申请人户山场林木混杂,山场界限明显。

三里镇山泉村车山组在老鼠窝的自留山,共分给730人,其他624人共分得10.66亩山场,赵万福户(赵代才)分山时家庭人口为6人,而赵代才现场指认的山场面积为0.3952公顷(5.9亩),是其他6户人均分配面积的1倍左右,不符合平均分配的原则

三里镇山泉村车山组在老鼠窝的自留山总的面积,即便加上争议山场面积也只有16.56亩,南林证字〔2009〕第2314013737号林权证18亩面积显然有误。

综上所述,依据《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林地界址范围发生争议的,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参考面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林权争议处理权的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三里镇山泉村赵万福(赵代才)南林证字〔2009〕第2314013737号林权证(坐落叫车山组、小地名叫老鼠窝)为附图中C块山场,与银山林场的界线应当以山脊为界,山场实际面积为0.1706公顷(2.6亩),原面积记载有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确认。

二、烟墩镇银山林场(赵万宝)南林证字〔2009〕第2316020535号林权证合法有效,附图中B块山场在南林证字〔2009〕第2316020535号林权证范围内。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先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1011                     

 

 

附:本案涉及的部分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基民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条 林地界址范围发生争议的,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参考面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林权争议处理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附图: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车山组赵代才与烟墩镇银山林场林权争议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