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服务指南
受理条件
-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此外,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 1.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3.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4.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
中介服务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