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渔政1)

发布时间:2023-08-02 15:47信息来源: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强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农(渔政)罚〔2023〕13号 张*海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张*海 2023年6月20日晚,南陵县接到中国渔政执法平台举报线索后,立即安排渔政执法人员和护渔队员在事发地点附近村庄、水域进行摸排、蹲点、布控。2023年6月21日中午12时许,当事人张长海在南陵县弋江镇塘南村涝坝自然村附近的孤峰河水域(非禁捕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作业时被正在蹲守的渔政执法人员和护渔队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在现场共查获当事人使用的电捕鱼器具1套、渔获物鲤鱼1条。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当事人所使用电捕鱼器具包括“天能”牌电瓶1块(型号6-DZF-20)、“浮力王”智能版逆变器1台(型号FLW-86000W)、3.07米电鱼捞子1根、3.07米电鱼杆1根、2.40米电线2根;渔获物为鲤鱼1条,重量为3.805千克。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渔获物按当时市场价计算约15.22元人民币。随后执法人员对电捕鱼器具和渔获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南农(渔政)先登〔2023〕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2023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了其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整个询问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将电捕鱼器具上交给本机关依法处理,认错态度较好,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使用电鱼方法在非禁捕水域进行捕捞,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将电捕鱼器具上交给本机关依法处理,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且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价值较小,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3.805千克;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