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农机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3-08-03 15:49信息来源: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强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农(农机)简罚〔2023〕1号 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余某江 / 2023年8月3日9时35分,当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南陵县何湾镇呈祥村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驾驶轮式拖拉机(皖0242557),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属于无证驾驶轮式拖拉机(皖0242557)的行为。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