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渔政2)

发布时间:2023-07-28 10:04信息来源: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强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农(渔政)罚〔2023〕12号 段*喜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段*喜 / 2023年5月26日晚上21时许,当事人在南陵县205国道南陵渡大桥(奎湖大桥)青安江水域使用旋网进行捕捞作业,被正在进行巡查的南陵县公安局奎湖派出所民警和南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固定了相关证据。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无渔业捕捞许可证,现场有1张红色旋网(长7米、宽3米)、渔获物4.165kg(翘嘴鲌)。5月30日,南陵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立案,指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承认了其在南陵县205国道南陵渡大桥(奎湖大桥)青安江水域使用旋网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经测算,当事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按当时市场价计算约166.6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南陵县205国道南陵渡大桥(奎湖大桥)青安江水域使用旋网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对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首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且涉案使用的1张旋网已主动自愿上交,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可以从轻处罚。参照前期办理同类型案件行政处罚标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当事人非法捕捞渔获物4.165kg(翘嘴鲌);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