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农药2)

发布时间:2023-12-15 15:35信息来源: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强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农(农药)罚〔2023〕16号 南陵县雨*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南陵县雨*农资经营部 曾*俊 2023年7月20日,本机关在农资市场农药质量监督抽检过程中,对当事人经销的标称为合肥合农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210939、生产日期为2022/05/12、规格为100克/瓶的农药40%氰氟草酯可分散油悬浮剂进行抽样检查。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受本机关委托分别对氰氟草酯质量分数及外观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皖检化工字第202301710号)显示氰氟草酯质量分数合格,样品外观技术要求为可流动,易测量悬浮液体,检验结果为均相透明液体,无可见悬浮物,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外观不合格,判不合格。7月28日,本机关向标称生产单位合肥合农农药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公司收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复,视为确认是其生产的农药产品。10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皖检化工字第202301710号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或者复验。10月3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10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南农扣〔2023〕1号《南陵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对当事人库存的93瓶涉案农药予以扣押。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以进货价8.5元/瓶的价格采购该批农药100瓶,销售价为10元/瓶,货值金额为1000元,现已销售7瓶,剩余93瓶,销售违法所得为7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应当认定为劣质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中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项及《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一项,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
2.没收已被扣押的40%氰氟草酯可分散油悬浮剂93瓶;
3.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7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4日
2 南农(农药)罚〔2023〕17号 芜湖市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芜湖市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 2023720日,本机关在农资市场农药质量监督抽检过程中,对当事人经销的标称为吉林金秋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81004、批号为20220509004、规格为15毫升/袋的农药30%烯草酮乳油进行抽样检查。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受本机关委托对烯草酮质量分数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皖检化工字第202301716号)显示烯草酮质量分数技术要求为28.5%~31.5%,检验结果为12.6%,检验结论为有效成分烯草酮含量不合格。728日,本机关向标称生产单位吉林金秋农药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公司收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复,视为确认是其生产的农药产品。1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皖检化工字第202301716号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103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10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南农扣〔20232号《南陵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对当事人库存的6587袋涉案农药予以扣押。11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以进货价1.08/袋的价格采购该批农药7500袋,销售价为1.2/袋,货值金额为9000元,现已销售913袋,剩余6587袋,销售违法所得为1095.6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应当认定为劣质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中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项及《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一项,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95.6元;
2.没收已被扣押的30%烯草酮乳油6587袋;
3.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095.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