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某某公司非法取用水资源用于生产经营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9月4日,经某某市民举报发现,我县某某公司非法取用水资源用于生产经营,经水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此公司厂区范围内违法搭建水泵取用河水用于生产经营。此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二、调查与处理
当事公司未经南陵县水务局批准非法取水水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我局协助所在镇执法大队处理。
三、法律分析
1.事实必须清晰
本案中,承办人依法立案调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的制作,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2.法律必须正确
本案中某某公司非法取水,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023年9月4日,经某某市民举报发现,我县某某公司非法取用水资源用于生产经营,经水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此公司厂区范围内违法搭建水泵取用河水用于生产经营。此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二、调查与处理
当事公司未经南陵县水务局批准非法取水水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我局协助所在镇执法大队处理。
三、法律分析
1.事实必须清晰
本案中,承办人依法立案调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的制作,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2.法律必须正确
本案中某某公司非法取水,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