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办事指南》(标准版)
南陵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The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er of
办事 指南 |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南陵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旅体局窗口
标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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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 力 要 素 标 准 化 |
事项名称 |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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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适用于企事业、个体工商户服务事项。 |
适用区域 |
南陵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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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 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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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令);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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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南陵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育)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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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南陵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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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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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6822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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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 诉渠道 |
6823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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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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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及时间 |
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9:00——17:00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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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及送达 |
申请人现场领取或者通过EMS邮递《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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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批 流 程 标 准 化 |
办理基本 流程 |
1.申请: 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育)局窗口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或者通过市“一站通”平台网络上传材料申请。 2.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2)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 3.审查: 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审查。 4.决定: 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5.送达: 申请人前往窗口凭受理通知单领取结果或者通过EMS邮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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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 量 准 则 标 准 化 |
申请条件 |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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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
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育)局窗口负责接收申请人材料,也可通过市“一站通”平台接收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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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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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目 录 (容缺 受理)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以上材料各1份。没有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 注:打★的为主件,其他材料可容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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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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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通过书面核查、实地核查(检查、检测、座谈、走访等)、网络检查等方式,加强违法行为监督、整改、处罚力度,并将其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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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申请 申请人到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或者通过网络线上提交材料 |
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之 |
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当面告之之 |
受理 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材料不全 要求补正材料的 |
不符合条件 不同意受理 |
审查 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根据中心窗口受理 意见实施审查 |
决定 负责人(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 作出最终决定 |
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工作人员打印批准文书 |
办结(送达) 对准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通过EMS邮递相关证照或者批文;对不予许可的,告之不予许可的理由 |
结束
省份/区县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举办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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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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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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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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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内地/涉港澳台/涉外 |
举办/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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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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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批文号 |
变更/备案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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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演出类型 |
流行乐/音乐会/歌剧/DJ/其他音乐/民族舞/芭蕾舞/现代舞/舞剧/其他舞蹈/话剧/默剧/音乐剧/儿童剧/其他戏剧/魔术/杂技/马戏/其他杂技/相声/戏曲/小品/其他曲艺/其他(单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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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演出类型栏选择含“其他”字样选项的在此填写具体类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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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停留日期、时间、巡演首演地在申请涉港澳台/涉外营业性演出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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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停留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入境停留时间 |
数字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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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巡演首演地 |
具体到地级市 |
演出(剧)节目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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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演员(团体) |
(全体演员名单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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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演出场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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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场次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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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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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演出场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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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场次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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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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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演出场所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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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场次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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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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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演出场所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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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场次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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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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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演出场所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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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X-X-X至201X-X-X |
场次 |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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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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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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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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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人员证号 |
演出经纪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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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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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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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申请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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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演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职务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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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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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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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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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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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剧(节)目
序号 |
名称 |
演出类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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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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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演出类型填写以下其中一种:流行乐/音乐会/歌剧/DJ/其他音乐/民族舞/芭蕾舞/现代舞/舞剧/其他舞蹈/话剧/默剧/音乐剧/儿童剧/其他戏剧/魔术/杂技/马戏/其他杂技/相声/戏曲/小品/其他曲艺/其他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南陵县“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 环节 |
审查 时间 (工作 日)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标准 |
注意事项 |
备注 |
受理 |
1 |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
1.1申请表格须从“易户网、易企网”下载或在县政务服务中文广新局窗口领取; 1.2表格填写内容与所申报项目、所附材料必须一致;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含有该项目和有效期。 8.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1.申请表、申请报告必须与所申报项目一致; |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
审查 |
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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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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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对所申报项目进行核对、确认; 2.审核受理材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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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 |
1、同受理、审查内容; 2、现场踏勘意见单; |
1.同受理、审核要求; 2.现场踏勘意见单与申报内容一致; 3.现场踏勘意见单内容应涵盖检查标准全部情况,缺陷项目应具体、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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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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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文书》; 2.送达回执。 |
1.内容规范、准确无误; 2.规定位置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