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18-11-15 13:27信息来源: 南陵县卫计委阅读次数: 字体:【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名称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监管任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公共场所卫生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测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
(二)规范审查。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其公共场所相关规范标准审查和批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予批准。
(三)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建筑与布局、卫生设施设备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包括建筑与布局、卫生设施设备、卫生管理组织、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公共场所卫生进行抽查检测。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笔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通过卫生监督意见书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笔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卫生监督意见书主要告知需要整改的建议、整改期限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场所采取查封、停止经营活动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有经核准登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
2、选址、建筑装饰材料是否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是否设有专用消毒间、布草间等功能房间;
4、是否有新风系统或机械通风设备;
5、生活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6、室内空气、微小气候等卫生指标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7、是否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8、是否有禁烟标志:
9、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
(三)建立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
5、卫生学评价报告。
6、卫生管理组织、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公共场所违法经营活动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对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在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名称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项目名称: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一、监管任务
县卫计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采取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饮用水生产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事前监管
1、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卫生许可: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三、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可进行采样送检。
3.监督检查结果。现场制作《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表》,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表》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内容
1、管理制度: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2、水质检验:日常性水质检验报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3、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4、涉水产品: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5、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竖立警示标识。
6、制水工艺:符合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
7、卫生管理记录:有完整的清洗、消毒、加药记录
(三)建立监管档案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预防性卫生评价报告;3.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4. 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5. 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6.生产厂区总平面图、制水工艺流程图;7、供水企业立项、设计、竣工材料;6.水质检测报告;8.涉水产水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9.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0.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1.清洗、加药、消毒记录。   
四、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问题及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举报投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者。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政府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否履行生活饮用水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卫生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依据《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名称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项,项目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一、监管任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放射诊疗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测、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放射诊疗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放射诊疗安全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放射诊疗机构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的类型、放射工作场所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的类型、放射工作场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措施与受检者防护措施)、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笔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通过卫生监督意见书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笔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卫生监督意见书主要告知需要整改的建议、整改期限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是否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是否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是否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是否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是否有电离辐射标志;
 7、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是否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8、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是否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9、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三)许可后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四)建立监管档案。
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放射诊疗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管理架构、管理人员、应急预案、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以及日常放射诊疗管理落实情况记录等内容。
3、防护监测档案。包括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情况以及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诊疗机构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并将职业健康监护结果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5、个人剂量监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带个人剂量,并定时进行监测,确保能连续记录工作时所受的辐射剂量。个人剂量档案包括个人剂量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6、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能提高防护意识掌握防护要求,及时更新法律法规要求。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机构违法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在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放射诊疗卫生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放射诊疗卫生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放射诊疗卫生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放射诊疗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放射诊疗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名称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监管任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秘〔2016〕171号)等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事中监管
(一)审批流程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
2、规范技术审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予批准。
3、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公开公告
1、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2、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三)监督检查
1、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落实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与经济管理制度。
2、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3、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4、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5、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事后监管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导致医疗机构设置不能发挥应有社会效益,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争夺病人无序竞争、过度诊疗恶性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设置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全面论证设置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选址不合理、环保消防不达标、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名称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5项,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监管任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秘[2016]171号)等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事中监管
(一)审批流程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
2、规范技术审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进行医疗机构的登记、检验、变更。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有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记。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①、疾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②、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③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公开公告
1、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2、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三)监督检查
1、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落实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与经济管理制度。
2、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3、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4、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5、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导致医疗机构设置不能发挥应有社会效益,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争夺病人无序竞争、过度诊疗恶性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设置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全面论证设置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选址不合理、环保消防不达标、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与母婴保健人员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名称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与母婴保健人员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项,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与母婴保健人员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一、监管任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事中监管
(一)审批流程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
2、规范技术审查。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公开公告
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监督检查
对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和暗访,检查是否持有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与登记的名称是否相符;批准的诊疗科目是否与实际诊疗活动相符;执业地点与登记地点是否相符;是否按期校验;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无租借、转让、买卖;科室设置是否规范合理及有无出租、承包;有无超范围设置科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否悬挂于明显处。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医疗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利用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名称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项,项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一、监管任务
县卫生计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医师执业证书核发(含医师注册、和变更)工作事中事后监管。
二、事中监管
(一)审批流程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
2、规范技术审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医师、证书核发工作。对申请医师注册具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材料不齐全。对申请医师注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公开公告
实行审批事项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医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及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县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医师执业执业证书核发(含注册变更)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名称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乡村医生执业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8项,项目名称: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一、监管任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事中监管
(一)、审批流程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
2、规范技术审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3、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公开公告
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监督检查
周期性对乡村医生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乡村医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乡村医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事后监管中,发现乡村医生注册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6、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名称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9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一、监管任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审查制度,保障公民健康。
二、事中监管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说明办理事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初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核、现场踏勘;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认可书;准予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事项应当在区卫计委网站公告。
6.监管环节责任:区卫计委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做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做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说明办理事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初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核、现场踏勘;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认可书;准予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事项应当在区卫计委网站公告。
6.监管环节责任:区卫计委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做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做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再生育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名称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第四次修订)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0项,项目名称:再生育审批。
一、监管任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县卫计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生育证发放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生育证审批发放,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国家生育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监管措施
(一)材料审查。县卫计委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办证系统受理各乡镇审核提交的生育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发放生育证。
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外省一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由夫妻双方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填写《婚育情况诚信承诺书》。
病残儿鉴定所需证明材料另行提供。
(二)过程监督。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现场办理”或“现场申请、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在夫妻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应当对办证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发放生育证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三)公示反馈。审批结果通过办证系统反馈各乡镇及个人,证件由各乡镇卫生计生部门领取送达办证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和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作出审批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4、应该审批而不予审批或不应该审批而审批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不按照规定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的;
6、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7、《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公共场所无证经营、不履行卫生管理职责、卫生质量不符标准、不接受卫生监督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1项(5子项), 项目名称为“公共场所无证经营、不履行卫生管理职责、卫生质量不符标准、不接受卫生监督的处罚”。
11-1拒绝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与检查的。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与检查的。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或阻挠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与检查的,导致发生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四)拒绝或阻挠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与检查的,导致发生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11-2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一)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3至6个月的。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超过6个月;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的。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不改正,且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测超标项目在3项以下的。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不改正,且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测超标项目在3项以上的。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导致发生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导致发生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11-4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1-5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故信息的。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并隐瞒、缓报、谎报事故信息的。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事故信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事故信息,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