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12 15:15信息来源: 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县卫健委 字体:【  
序号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行政处罚 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