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行政处罚 | 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