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医疗机构校验
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其他权力 | 医疗机构校验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