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审核

发布时间:2021-01-22 15:33信息来源: 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县卫健委 字体:【  
序号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其他权力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审核    1.《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条:“ 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