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关切】关于独生子女取消减免居民医保费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27 17:14信息来源: 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潘牡红 字体:【  

近期,有群众咨询独生子女取消减免居民医保费用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秘〔202040 号)的规定:在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代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对农村独女领证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夫妇,当女性年满 55 周岁,男性年满 60 周岁时,为其代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居民医保参保减免费用,国家、省、市均无明确文件规定。

如有其他问题,可致电县卫健委咨询,经办人:谈萌,县卫健委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553-6829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