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3-11-20 16:32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案情简介

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监管问题线索,2023年9月22日南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调查处理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家具制造业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的、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的,其他均应登记管理。检查当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月23日企业填报了排污登记表。11月30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六规定,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

典型意义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实实在在地为行政相对人纾困解难,但免罚必须符合处罚法明确的一系列条件,并不是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被包容,更不代表可以随意不处罚。落实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制度,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环境执法工作的精细化,与持续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一脉相承让整个执法过程更显“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