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107号

发布时间:2024-03-06 10:37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市监处罚〔2024107

南陵县永兴建平糖酒商贸经营部涉嫌销售使用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的商品案

南陵县永兴建平糖酒商贸经营部

/

程建平

20231114日,我局对南陵县弋江镇姚义华亿超市加盟店销售使用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的商品立案调查。据调查,南陵县弋江镇姚义华亿超市加盟店所经营的标注有“特种兵”字号的椰子汁产品是202371日于当事人处购进,购进数量为3箱。

2024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标注有“特种兵”字样的椰子汁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标注有“特种兵”字样的椰子汁产品的进货单据,进货单据显示购进日期为2023625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