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155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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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4〕155号 |
南陵县同济精制米粉厂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商品案 |
南陵县同济精制米粉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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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小林 |
南陵县同济精制米粉厂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商品“水磨糯米粉”、“宁波风味 水磨汤圆粉”,其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0.5万元。 |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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