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148号、南市监处罚〔2024〕149号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南市监处罚〔2024〕149号 |
南陵县湘邵纯粮白酒坊生产经营酒精度不合格散装白酒案 |
南陵县湘邵纯粮白酒坊 |
92340223MA8Q6T0B7P |
田崇保 |
当事人生产经营酒精度不合格散装白酒,获违法所得80元,货值金额人民币400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128】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5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4.2 |
2 |
南市监处罚〔2024〕148号 |
南陵县杨府家酒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散装白酒案 |
南陵县杨府家酒厂 |
92340223MA2P3JDR51 |
杨生富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散装白酒,获违法所得530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6】条、【128】条相关减轻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30元; 2、罚款25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