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150号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南市监处罚〔2024〕150 号 |
南陵县芳涛酒类经营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白酒案案 |
南陵县芳涛酒类经营店 |
92340223MA2NX6QH2X |
王波 |
南陵县芳涛酒类经营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0.00738万元;2.罚款0.1万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