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139号、南市监处罚〔2024〕141号

发布时间:2024-03-25 23:02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南市监处罚〔2024139

南陵县盈百超市(邹军)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南陵县盈百超市)

/

邹军

2023年12月19日,本局收到投诉,投诉内容:“本人在该超市购买的一瓶脉动的气泡水过期了”。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对南陵县盈百超市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在该店的销售货架上摆有正在销售的脉动牌气泡水4瓶(生产日期:2023年3月16日;保质期9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购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2023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126】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5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已查扣的4瓶脉动牌气泡水;

3.罚款伍佰(¥5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9

 

 

南市监处罚〔2024141

 南陵县童村烟花炮竹经营店(周雪峰)涉嫌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食品 

南陵县童村烟花炮竹经营店

/

周雪峰

2024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南陵县童村烟花炮竹经营店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在售的四瓶酱豆子无任何标签标示。针对当事人上述情况,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现场指导当事人进行整改。本局于2024年1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食品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124】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标签标识已查扣的4瓶酱豆子;

2.罚款贰佰(¥2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