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03 16:04信息来源: 南陵县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根据芜湖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陵县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批复》(芜城改办〔20176号)精神,设立南陵县城市管理局,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职责。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住宅和房产及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无照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厕所专项改造工作职责。

2.增加对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业务指导工作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

2.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加强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治安保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结合本县实际,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负责拟订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容管理和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容貌标准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负责城区亮化、美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报刊亭、摊点群的规范管理;指导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督查市容秩序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县环境卫生方面新装备、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指导、督查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城区环卫设备采购工作;负责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推进工作;指导、督查农村垃圾、厕所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征收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环卫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市政设施、城区防汛排涝、城区排水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负责城市园林和规划区内的绿化及雕塑管理;指导、督查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和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七)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教育培训、指导监督;负责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等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八)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农村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管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档案、保密、宣传、后勤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效能建设、督查督办、文明创建、信访、综治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及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县城市管理执法和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对全县城市管理执法案件评查;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资格资格证和执法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调、组织全县城市管理执法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和报批;负责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汇编工作;承办信访、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办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行政审批事项。

(三)市容环卫管理股

负责草拟全县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容市貌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报刊亭、摊点群等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环卫作业的劳动定额、作业标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环境卫生工作,推进环卫管理城乡一体化工作;负责全县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管;负责对垃圾处理企业实行行业指导和监督参与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督查农村垃圾及厕所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征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环卫企业、垃圾处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和核发;指导、督查全县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指导、督查环卫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政公用事业股

负责草拟全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及相关改革措施;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承担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资质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和市政设施、防汛排涝、排水的管理;负责城市园林和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及雕塑管理;承担户外广告规划的编制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承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负责全县亮化、美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市政公用事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10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设置

(一)机构调整

根据职责调整,将县住建委下属的县市政园林管理所整建制划归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

(二)执法机构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隶属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副科级建制,为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三定”规定另行印发。

(三)行政执法范围

1.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即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住宅和房产及物业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0号)、《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芜市发〔201711号)文件中明确的行政执法范围,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原则,逐步划转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并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告。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南陵县籍山大道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553-681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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