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陵县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分表

发布时间:2023-12-29 11:01信息来源: 南陵县科技局阅读次数:编辑:朱圆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性安全评价的,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其他需要受理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有违法人和违法后果、有事实依据、属于地震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相关事项,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涉及罚款的还应当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则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单位收发部门。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