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4年4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4月11日)

发布时间:2024-04-11 10:14信息来源: 南陵县三里镇阅读次数:编辑:刘胜美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三不罚决[2024]3号 乔某某滥伐林木案 乔某某 2023年12月25日,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线索移交,移送三里镇凤凰村719号图斑存在无证采伐林木伐区,涉嫌滥伐林木的线索。经现场核查该块林地乔某某砍伐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对当事人乔某某立案调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参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1〕151号)中规定了滥伐林木,是以立木材积量或者幼树数量的因素来确定适用情形、违法分阶和处罚基准,本案中被采伐的树种、数量、蓄积因伐桩灭失和采伐迹地浅翻破坏,重要的证据缺失,采伐林木价值无法鉴定,法律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鉴于在采伐林木的过程中虽有过错,但事后及时予以改正,对采伐迹地进行了更新造林,经现场勘验,涉案采伐迹地新造林木长势良好,没有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后果。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对当事人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