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4年4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4-04-28 08:53信息来源: 南陵县家发镇阅读次数:编辑:胡蓉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家综(农业)当罚决〔2024〕8号 张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垂钓 张某 2024年4月23日13时30分,当事人在漳河水域垂钓。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镇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的通知》(南政〔2023〕17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