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建设当罚决〔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4-08 11:25信息来源: 南陵县烟墩镇阅读次数: 字体:【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建设当罚决20241

 

当事人:汪孔安342923*,安徽省*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反馈,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对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48日霭里村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之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证据证明。

鉴于你违法行为显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现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