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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县医保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县编制的《南陵县医保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要包括: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南陵县医保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县医保局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发布的其他非涉密文件、政策解读等。

(三)计划总结

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规划计划、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招标采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其他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权利等事项及其承办部门、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及办理情况;医疗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需依法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或听证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形式。

1. 门户网站登录南陵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s://www.nlx.gov.cn/public/column/6605421?type=4&action=list

2. 现场查阅点:南陵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卫健大楼三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553-6823245

3.县医保局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名称

信息来源

文号

关键词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阅读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符。   

    2.组配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信息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关键词:反映政府信息内容、主题、概要和特点的词语。

    8.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9.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10.阅读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县医保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县医保局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南陵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卫健大楼三楼县医保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邮政编码:241300

联系电话:0553-6823245

传真号码:0553-6823245

电子邮箱:nlxybj6823245@163.com(电子邮箱只用于提供咨询服务,不接受信息公开申请)

互联网在线申请:点击网页中菜单“依申请公开”,填写网上申请表格。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县医保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南陵县医保局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南陵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南陵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南陵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南陵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南陵县医疗保障局”,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卫健委大楼3楼;邮政编码:2424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页申请。请登录南陵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求申请人补正。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规定执行。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南陵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县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名称:南陵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卫健大楼三楼县医保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邮政编码:241300

联系电话:0553-6823245

传真号码:0553-6823245

电子邮箱:nlxybj6823245@163.com(电子邮箱只用于提供咨询服务,不接受信息公开申请)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南陵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受理电话:0553-6831370,地址:南陵县党政大楼5016办公室,邮编:241300。南陵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南陵县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nlx.gov.cn)政民互动栏目进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南陵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