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修订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21〕6号)、《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纪要》等规定。
二、修订过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征求部分行政相对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讨论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修改内容
《南陵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共分九章二十九条。相比较政办〔2021〕6号文件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提高土地整治项目指标收储和相关费用标准
1.更新占补平衡指标收谁储标准。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会议纪要已明确我县新增耕地指标收储标准:水田15万元/亩,旱地6万元/亩。
2.对增减挂钩项目指标收储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前的标准为20万元/亩;调整后的收储标准:水田为35万元/亩、旱地为25万元/亩。
(二)增加了4条规定。
1.第十四条 镇级新增建设用地需要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镇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由镇自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解决,项目实施费用由镇本级承担;若使用县统筹指标,根据用地地类按收储标准预先交纳指标费用。
2.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指标收储资金拨付
占补平衡新增耕地项目开工后,拨付20%,项目均工通过市级验收拨付至60%,新增耕地指标完成指标入库后拨付至100%。
3.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新增耕地严禁发生种树、挖塘养鱼、变成园地等“非粮化”行为,杜绝弃耕、抛荒现象。
4.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责任单位,制定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措施,落实管护制度,设立管护资金。
(三)因自然资源部停止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取消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有关表述。
四、相关建议
2024年土地整治项目执行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