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号)要求,决定开展2021年度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确定
2021年评定示范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不超过30家。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基本条件应符合《南陵县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南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规定的认定标准。
(二)增设申报条件
1.对没有小农户实际参与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2.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没有建立并有效 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的,不予推荐。
3.家庭农场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合作社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的,不予推荐。
4.没有报送2020年年报公示信息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不予推荐。
5.不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没有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6.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过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推荐。
三、申报要求
(一)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附具体申报材料。
(二)公平原则。已经被评为县级及以上的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不再重复认定,同一法人(含家庭内成员)在同一地点同时注册2个及以上从事相同产业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1个已评选为县级及以上示范的,另1个申报不再受理。
(三)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生产、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带动脱贫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3.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参与“三变”改革的合作社;
6.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7.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8.妇女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四)镇级初审。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各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五)申报时间。请各镇于8月10日前将申报主体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林科技大楼四楼),同时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整套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申报。
联 系 人:方体秀 ,涂莉莉
联系电话: 0553-6815090
邮 箱:nlxnj2@163.com
附件:1.南陵县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南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3.南陵县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4.南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4日
附件1:
南陵县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根据省、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依法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运行1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需提供与原件一致的证照复印件,办公场所要提供挂牌的和相应的办公设备照片)。
二、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1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肉)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8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25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三、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提供原件一致的流转合同复印件);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林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要有挂牌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关办公设备照片)。
五、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要提供2020年度安全生产经营台账,2021年1-7月份台账表各一份,质量追溯纳入安徽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提供可识别的质量追溯二维码,内容可查)。
六、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七、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截屏)并及时更新信息;农产品生产类家庭农场必须建立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制度上墙)。
八、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九、按时报送2020年年报公示信息,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家庭农场主无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科技指导员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注明指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十一、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
附件2:
南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根据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需提供与原件一致的证照复印件,办公场所要提供挂牌的和相应的办公设备照片)。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至少提供一次召开成员大会的现场照片和签到簿以及相关的会议记录)。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要提供有会计人员的相关证明;成员账户名册;质量追溯纳入安徽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提供可识别的质量追溯二维码,内容可查;财务管理要提供会计凭证以及相关财务报表,并单独提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5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已摘帽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须吸纳5个以上已脱贫贫困户成员。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则上不少于50人(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用水服务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30人。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8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3.鼓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自主注册商标、参与农产品品牌认证、使用地理标志标识。
七、生产经营规模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2.蔬菜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300亩以上,大棚蔬菜8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3000头,奶牛年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300头,肉鸡年出栏10万只,蛋鸡年存栏1万只,鸭(鹅)年存栏1万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毛竹、油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5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达到3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面积2000亩以上;
8.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0000亩以上或者农机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10.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400亩以上或蚕桑产量达到20吨以上;
11.其他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八、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提供同级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按时报送2020年度信息报告,没有被市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截屏),农产品生产类合作社必须建立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制度上墙)。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九、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十、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科技指导员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注明指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