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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南 市监罚催〔2023〕3-2号

发布时间:2023-01-11 15:14 来源:县市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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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2年 7 月 4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2〕 233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朝华、曾云志  联系电话: 0553-6836340                联系地址: 南陵县籍山镇春谷中路201号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9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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