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碧根必康健身器材经营部:
本局于2022年 7 月 4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2〕 233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朝华、曾云志 联系电话: 0553-6836340 联系地址: 南陵县籍山镇春谷中路201号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9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