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鼓励教育、卫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支援基层开展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10:48 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鼓励教育、卫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支援基层开展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812


鼓励教育、卫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支援基层

开展服务实施办法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破解基层教育、卫健人才队伍招人难、留人难、成才难、活力低的突出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健康服务的需求,整合教育、卫健系统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优势,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传、帮、带作用,推进我市基层教育、卫健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芜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乐于奉献,具有为民服务的情怀和社会责任感;

(二)业务能力强,热爱本职工作,具备高尚的师德医德;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度体检未发现影响工作的疾病;

(四)符合下列任职条件之一的:

1. 本市中小学编制内退休教师,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龄满15年;

2.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岗位退休人员,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资格,执业时间满20年,符合需求岗位条件;

3. 符合《关于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52号,以下简称皖人发〔199852号文件)规定的卫健系统高级专家。

二、服务范围

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以上不含城关镇)、鸠江区和三山经开区乡镇及其所辖村居中小学校、教学点、卫生院、卫生服务站点;镜湖区、弋江区、三山经开区街道所辖村农村中小学校、教学点、卫生服务站点。

三、实施程序

(一)退休人员

1. 受援县市区根据实际,由教育、卫健部门征集村镇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后报县市区人社部门汇总,于每年4月和10月在县市区政府网站各发布一次最新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求信息和报名公告,市教育、卫健、人社网站予以转发。

2. 符合资格条件的退休人员自愿报名申请,由发布公告县市区教育、卫健部门负责接受报名并组织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分别报送市教育、卫健部门备案。

3. 市教育、卫健部门建立并对全市退休支援基层人才库和岗位需求库实行动态维护,结合支援服务人员意愿,本着就地就近原则,推荐至有岗位需求的县市区和单位。

4. 受援县市区教育、卫健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分别与支援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约定试用期,每次协议签订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协议签订后,分别报市教育、卫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协议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5.受援县市区教育、卫健部门负责对支援服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服务协议以及补贴和补助发放的主要依据。

(二)延迟退休人员

1. 鼓励已办理延退手续的高级专家支援基层开展技术服务,市卫健部门根据受援县区实际需要统筹调配。

2. 市卫健部门会同各受援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延退高级专家开展技术服务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补贴和补助发放的主要依据。

四、支援方式

教育

退休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根据支教学校需求的频次开设课程,授课安排在工作日,寒暑假停课。

(二)卫健

1. 退休医生实行全职工作制。具体岗位由受援县市区卫健委在服务范围内统筹安排,原则上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安排作为基层医疗机构专科团队领头人,指导基层慢性病管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也可到村居卫生室担任村医;医师、助理医师原则上安排到村居卫生室担任村医。

2. 延迟退休人员实行兼职服务。依据皖人发〔199852号文件规定,已办理延迟退休的医生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由受援县市区卫健部门向市卫健部门提出需求,市卫健部门结合受援县市区实际和高级专家专业类别统筹安排。

五、工作保障

受援县市区政府应重视、关心支援基层开展服务的教师和医生,为支援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

(一)根据支教教师的职称情况,每课时分别按中级100元、副高150元、正高200元发放支教补贴,原则上每月发放总额分别不超过2000元、3000元、4000元;每次往返按100元发放交通补贴,每月发放不超过500元;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受援县区自行制定。

(二)根据支援基层退休医生的职称情况,每月分别按正高级职称不超过5000元,副高级职称或城市基层、农村正高级职称不超过4000元,中级职称或城市基层、农村副高级职称不超过3000元,初级(含助理)职称不超过1000元发放基本补助,担任村医的每年另享受3万元村医补助;每次往返按100元发放交通补贴,每月发放不超过500元;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受援县区自行制定。

(三)兼职服务基层的延退高级专家在保持原单位各项待遇不变的基础上,按每天400元发放兼职补助,兼职补助纳入本人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记入延长退休人员参保基数;每次往返按100元发放交通补贴,每月发放不超过500元;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受援县市区自行制定。

(四)保障所需资金由受援县市区支付,市财政局按县市区实际支付资金额度的50%进行补贴。市教育、卫健部门对县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市人社部门可根据当年工作开展情况选树支援基层工作且业绩优异的先进典型,扩大引领示范效应。

六、安全保障

受援县市区应当为支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为医生购买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开通支援人员在各县市区的就医保障权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关于印发<鼓励教育、卫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支援基层开展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芜人社秘〔2019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芜湖市退休教师服务基层协议(模板)

2. 芜湖市退休医生服务基层协议(模板)

 

 

 

 

 

附件1

 

芜湖市退休教师服务基层协议(模板)

 

根据《鼓励教育、卫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支援基层开展服务实施办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双方

甲方:XX县市区教育局

乙方:XXX(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        

二、聘用时间

    日起,至    结束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安排,聘用乙方担任XXX单位XXX职务,实行兼职服务,根据甲方需求频次开设课程,授课安排在工作日,寒暑假停课。乙方服务期间的岗位职责为:

1)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完成指定工作任务。

2)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

3)参与学校教科研、新教师培养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帮助学校提升教科研工作水平,帮助新教师成长。

2、乙方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与基本生活保障。

4、甲方应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开通在县市区的就医保障权限。

5、甲方按照乙方课时数,每月发放乙方支教补贴    元(其中每课时    元);交通补贴    元(其中每次课程    元);生活补贴    元。

6、乙方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另有约定的除外。

7、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聘用协议以及补助、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

四、协议解除、终止

1、聘用期满,本协议终止。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本协议。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1)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

2)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或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补助或购买保险的;

2)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严重侵害乙方利益。

五、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附件2

 

芜湖市退休医生服务基层协议(模板)

 

根据《鼓励教育、卫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支援基层开展服务实施办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双方

甲方:XX县市区卫健委

乙方:XXX(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       

二、聘用时间

    日起,至    日止。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安排,聘用乙方担任XXX单位XXX职务,实行全职工作制。约定试用期  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2、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各级卫健委相关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医师执业责任保险。

5、甲方每月发放乙方基本补助     元、村医补助     元(兼职服务基层的延退高级专家按每天400元发放兼职补助);另发放   生活补助        元。

6乙方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另有约定的除外。

7、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聘用协议以及补助、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

四、协议解除、终止

1、聘用期满,本协议终止。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本协议。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1)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

2)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或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医德行风行为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补助或购买保险的。

2)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严重侵害乙方利益。

五、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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