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确定我市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2018年6月,我市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人社发〔2018〕1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转发意见”),其中规定“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暂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近期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有关精神和要求,决定停止执行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规定,对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重新确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转发意见”(三)中“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暂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的规定。
二、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确定,一律按照《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准费率确定手续时,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实际派遣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情况,并对申报事项真实性提供书面承诺。
三、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参保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3月31日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重新确定申报材料及承诺书;逾期经告知仍未申报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4月底前重新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并重新核定其浮动费率,于2022年5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费率标准征缴工伤保险费。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告知,严格经办审核程序,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管理,落实各级经办责任,认真做好本辖区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重新确定工作。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