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人社、司法、公安行政部门所属行政机构、直属单位,县人民法院各级法庭、执行机构,县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陵县司法局
南陵县公安局 南陵县人民法院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5日
抄送: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县委政法委,县委办、县政府办。
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创优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实质化、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人社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资源整合、力量集合、功能融合、手段聚合,提高行政效能、司法效率、社会效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方位建设“强优美富”美好南陵。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营商环境劳动关系重点监测指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查处社会保险欺诈、加强和保障行政执法效力等突出问题,主动识变应变求变。
2.坚持衔接联动。推动专业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执法监察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内部协同与外部联动,有效衔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审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执行、刑事司法高效协作。
3.坚持创新驱动。拓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司法维权途径,深化行政强制与司法执行协同共治,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解、信访、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三)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人社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质化、常态化、制度化行政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快形成党委领导、综治协调、源头预防、诉非衔接、多元共治、司法保障的工作格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奋力推进法治人社示范建设。
二、工作机制
(一)创新劳动保障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人社部门协调劳动关系行政管理体制嵌入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服务,成立县劳动保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驻县矛调中心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受理、承办、交办或接受委托劳动保障领域信访、投诉、举报,开展政策咨询、专业调解和委托仲裁调解、行政调解或联合调解,引导调解达成一致的双方提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或司法确认申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改善人社公共服务供给。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探索建设工会法律工作站、志愿法律援助联合参与的实体化联调中心,设立联调中心仲裁庭、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发挥风险监测和预警作用,及时提供劳动保障纠纷矛盾、舆情信息源和决策咨询。落实诉访分离和信访终结制度,依法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维权。推进专业性调解组织自身建设,落实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督促履行调解协议、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制度,组织类案分析、案件交流研讨、案卷评议、发布典型案例。
(二)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内在协同机制
人社部门依法行政内部资源联合参与、统一调度、相互依托、协同运转。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网络问政、“12333”人社服务热线应“全天候”“接诉即办”,劳动保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联调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现场投诉维权畅通便民,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仲裁员、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的事实调查证据共享应用,落实工伤待遇给付重大争议、社保补缴集体争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确认等案件指导制度,实施重大执法决定和复杂疑难案件联合会商研讨、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工作流程。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运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强化联合监测预警。
(三)构建更高质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强化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一致、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总对总”在线调诉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推动线上线下专业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联合建立调解专家库、派驻仲裁庭,指导基层企业、行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行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联合开展长三角一体化调诉交流研讨、庭审观摩、人员培训合作。推进要素式办理、网络化处理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案方式,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畅通多元化解调处欠薪矛盾纠纷“绿色通道”,人社部门调解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优化办案流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简案、急案、重案速调、速裁,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快立、快处、快结;人民法院对农民工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快速受理。严格落实先行清偿或先行垫付规定,依法落实支付令法律制度,加大检察支持仲裁和诉讼力度。
(四)推进更加高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
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应不断总结和完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查处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合接访、联合调查、联合约谈、联合惩戒协作机制,加大违法惩戒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人社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骗取、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欺诈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转送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依法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立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对案件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单位对案件事实证据、犯罪标准等可根据需要进行会商、咨询。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案件、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决定等,各有关单位应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系统同步登录。
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专项整治、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公共娱乐场所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等联合执法;人社部门对阻扰执法、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请求制止的,或公安机关警务联勤中遇到的劳资、社保纠纷提出协助的,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之间要相互全力支持配合。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负有主要责任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集访、越级上访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五)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与司法监督机制
人社部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依法加强社会保障行政调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和有关矛盾纠纷。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积极主动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加强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人社部门加强行政案件类案分析,必要情况下可给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支持和配合人社部门突出治理行政处罚执行到位率不高的问题,依法开展申请被执行人及其账户、车辆查询结果的联合研判,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依法用足用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拘传、拘留、罚款等各类强制措施。对执行中止、依法定条件终止而执行暂未到位的案件要定期沟通信息、会商处理意见。
三、加强组织领导
在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领导下,在县府院联动、府检联动和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框架下,统筹整合劳动关系三方四家成员联席会议、裁审衔接联席会议、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平台,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司法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一揽子通报、研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谐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纠纷矛盾化解等工作。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日常工作或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重大任务、重大案件也可提请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各有关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问题协调。人社部门每年应向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司法协调联动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司法协调联动工作指导。